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案件除都市計畫說明書另有規定者外
依基地規模及申請案件性質,分為下列三種:
(一)基地面積未滿一五○○平方公尺者,由本府工務處查核。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由幹事會審議議決:
1.基地面積一五○○平方公尺至三○○○平方公尺者。
2.第一款經審議單位決議應提送幹事會審議案件。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由委員會審議議決:
1.基地面積超過三○○○平方公尺者。
2.第二款經審議單位決議應提送委員會審議案件。
前項第一款至第二款依都市計畫說明書規定應經「新竹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案件者,應提報委員會追認。
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案件除都市計畫說明書另有規定者外
依基地規模及申請案件性質,分為下列三種:
(一)基地面積未滿一五○○平方公尺者,由本府工務處查核。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由幹事會審議議決:
1.基地面積一五○○平方公尺至三○○○平方公尺者。
2.第一款經審議單位決議應提送幹事會審議案件。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由委員會審議議決:
1.基地面積超過三○○○平方公尺者。
2.第二款經審議單位決議應提送委員會審議案件。
前項第一款至第二款依都市計畫說明書規定應經「新竹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案件者,應提報委員會追認。
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案件除都市計畫說明書另有規定者外
依基地規模及申請案件性質,分為下列三種:
(一)基地面積未滿一五○○平方公尺者,由本府工務處查核。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由幹事會審議議決:
1.基地面積一五○○平方公尺至三○○○平方公尺者。
2.第一款經審議單位決議應提送幹事會審議案件。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由委員會審議議決:
1.基地面積超過三○○○平方公尺者。
2.第二款經審議單位決議應提送委員會審議案件。
前項第一款至第二款依都市計畫說明書規定應經「新竹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案件者,應提報委員會追認。
由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主辦之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物依規需辦理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者,在委託徵選作業、籌組評選委員會或規劃草案審查時,主辦單位得邀請本會委員參與。
前項於規劃設計階段,主辦單位聘請二位以上本會委員辦理審查者,得免提送本會審議。
第二項會議審議完成之案件,申請人應報委員會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