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掌
(一)本市都市計畫說明書中載明須經本府審查或審議事項、特種建築物、重大公共工程及公共建築之都市設計審議。
(二)依都市計畫規定指定為土地開發許可地區之開發許可審議。
(三)有關本市都市設計計畫、開發許可實施策略事項之研究、諮詢與審議。
(四)有關都市設計準則及相關土地使用開發規劃設計準則之審議。
二、任期
(一)本會委員任期一年,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委員期滿時得續聘(派)之,其連任以二次為限。
(二)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委員隨職務異動;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