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新竹市臨歷史街道之建築基地容積獎勵審議書件自我檢核表」、「新竹市歷史街區之容積移轉原則」實施!

 

為形塑新竹市舊城區歷史風貌意象,新竹市政府於98年間公告「擬定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市中心地區)細部計畫」,將北門街、中山路、東門街、中央路、東前街及南門街等區域劃歸為歷史街區,對於歷史街道兩側之建築物立面、造型及材質等訂有相關管制規定,惟僅為原則性規定,為因應審查「保存歷史風貌」之獎勵容積案件需要,市府已研訂相關檢核表,作為都市設計審議之參考準據。
此外,為保存竹塹舊城歷史風貌區內古蹟、歷史建築及歷史街道,兼顧歷史街區各都市計劃區內重大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依「變更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 書」規定,經「新竹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討論,決議訂定「新竹市歷史街區之容積移轉原則」,以為未來各建築基地申請開發之依據。
有關其詳細規範請參照附件,並請申請者依規定辦理。